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防止投标人过少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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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编制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和八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即放弃投标),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从上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在投标截止后防止放弃投标和中标,也因此使得招标人缺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以补偿。
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才能确定怎么投标、投不投标。这都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投标人的权利!如投标控制价高低和评估是盈是亏、是否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是否能达到项目的质量标准、合同是否平等、评估其存在的风险和能否承受等等,只有投标人评估该项目适合本企业、能胜任项目的实施和取得一定的利润后,才能决定是否投标和怎么投标!所以在投标截止前如何投标和投不投标都是投标人的权利自由。
想象一下,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即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果不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在熟悉和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这个招标项目并不适合本企业的投标项目时,已经晚了!这就意味着投标保证金将损失掉。这样做对投标人公平合理吗?这不是把招标文件中苛刻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投标人吗!
所以投标人的多少,提交投标文件的多少都取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好坏!不能把控制价做的过低、应该给投标人多盈利的空间、工期宽裕些、质量标准和要求适中、合同条款尽量做到无苛刻条款、应由招标人承当的风险不要推给投标人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更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防止流标!
结论:提交投标文件的多少,取决于招标人和招标文件,而不是投标保证金!
说的太啰嗦!好像有几个条目都涉及类似的问题,在此一并回答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22.
2013-11-22 15: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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