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200.251.*
|
|
个人认为:《宪法》规定,一切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提问者所提问题,应分两种情况,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针对合同履约期间,应确认中标无效,除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重新招标,但应先盘点已完合格工程量、剩余未完工程量,若剩余工作量未达到招标条件,应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见,由承包商继续完成,但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因确认中标无效前所签承包合同,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处理已经实施的情形。若剩余工作量达到招标条件,终止后续工作,执行《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依然按照司法解释处理已完合格工程量纷争。
针对项目竣工审计发现情形,审计只是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不是具体项目实施主体,因为项目已经竣工完成,无法再重新招标实施工作,故只能向政府报告,追究承包商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随时都有效。
2016-01-21 23: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