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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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额度一般为中标价的10%)。其目的之一是为保证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顺利的签订合同,防止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其二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承包人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以补偿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也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提交的时间、额度、违约折扣的原因和方法,以及剩余退还时间等。
从上可以看出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一般的方式为同额度的银行保函)是签订合同和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你们的招标文件未规定有关履约保证金有关问题,是重大失误!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编制投标价格。其中交纳履约保证金时,依据规定提交时间和额度,以及退还时间,应计算出这笔资金提供后的风险、出具银行保函应交银行手续费或者提交现金时损失的存款利息等均应摊入投标价格中去。由于招标文件未有交纳履约保证金规定,所以投标人也就未摊入投标价格中去。现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当然中标人无法接受。补救的办法如下:
1.在签订合同之前,与中标人协商。告知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失误。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还是应当缴纳的。让中标人计算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实际增加的费用(如果要求交纳履约银行保函时计算手续费;如果交纳现金时应按现行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增加的费用),加到签约合同价格上去。如果中标人仍不同意,也就算了!
2.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也因此提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时,可以终止中标人中标。如果中标人不接受时,可以诉诸法律!
3.如果合同签订顺利,可以在合同执行期,如果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应依据合同规定,从进度付款中扣除该部分资金,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承包人不接收时,可以通过解决争议途径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2.26.
2016-02-26 16: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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