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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评标过程中讨论履约保证金问题是否合法、合理
作者:guest
题目:在评标过程中讨论履约保证金问题是否合法、合理
MAIL:guest
IP地址:122.139.109.*
有一次开标采用的是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但招标人担心中标单位报价过低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就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则要求中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供双倍履约担保”在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时,他的报价就比招标人测算的成本价低很多,此时评标委员会及检察院的同志共同向该投标人询标,问其是否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低双倍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如果该投标人拒绝则无法中标。
该做法是否洽当。
2008-07-24 09: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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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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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可行
MAIL:guest
IP地址:59.44.119.*
既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又不和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冲突,应该可行.
但是,不妥之处在于社会平均成本.招标的目的就是择优,怎么专对优秀企业进行限制呢?我若是投标人,同意双倍,但是多出的一倍所对应的利息,按央行贴现率再加上3个百分点计算,请业主支付.否则太不公平了.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即日
2008-07-24 21: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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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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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合法不合理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53.*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属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一、高达合同总价20%的现金履约担保,不甚合理,给投标企业资金周转、利息收入等造成影响。当然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缺失造成的。二、微观经济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在同质同量的前提下,单个企业的利润来自于该企业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部分,因此,怎么能说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就是低于该企业成本的报价!三、一点疑问:检察院的同志在评标中承担何种职能?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末小辈
7.25.08
2008-07-25 11: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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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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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末小辈同志理解错了
MAIL:guest
IP地址:122.139.111.*
末小辈同志理解错了,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并不是就判断其低于企业成本了,如果低于企业成本,根据招投标法他本身已不具备中标条件了,也谈不上履约保证金了
2008-07-25 1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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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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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补充:可行但是不妥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本例中,业主的做法实际是损害自己的利益
招标本质就是择优,遇到企业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企业,应该高兴,怎么能不信任呢?
如果担心对方是恶意低价,可以请投标人向评标专家解释低价的原因。投标人的解释不令人信服,那么直接出局,即使投标人愿意提交4倍的履约保证也不行,因为这是恶意低价!如果接受了低价解释,那么这个投标人是优秀的,招标达到了目的。
所以说,招标人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个人意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8-07-27
2008-07-27 1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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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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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可行
MAIL:guest
IP地址:61.153.210.*
法无规定,就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执行。支持贾老师意见
珠峰 浙江
fangkongbing@sina.com
2008-10-14 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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