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不履行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后可否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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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提供的情况,已经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并退还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就已经意味着原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加之投标有效期已过,因此本人意见是不能确定原招标工作中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需要重新招标!否则是对原所有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投标条件和物价等报价条件均已经变化,不适合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情况。如果在超过投标有效期后,再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规定投标有效期只对投标人有约束力,而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了,这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1.18.
2016-11-18 0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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