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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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做法不合适。
分析如下:
1、按照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的(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报价除外,但也是仅仅考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及其备选方案报价);
2、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为招投标活动既要遵守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章、也遵守民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不能割裂这些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进项增值税是可以抵扣,投标人报价时会综合考虑这个因素的,这是国家给予每个纳税企业的红利,不必在评标时考虑这个因素。
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增值税税率相对低一些,网友的提法势必造成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歧视,使之其因享受的法定红利政策不能体现在投标报价中。
5、在投标人改进工艺采用先进技术情况下,有可能会产生原材料或产生品的替代,因该替代可能会导致投标人成本(相对于常规技术和工艺而言,包括:进项增值税或/和销项增值税的变化)降低。网友的做法在此情况下就不利于国家提倡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了。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12月13日
2016-12-13 17: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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