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投标法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是否有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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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规定是不矛盾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严重错误时,必须在开标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为确保投标人有充裕时间,做出响应,因此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至少15日前发出;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指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个时间间隔是给投标人一个充裕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而不是投标人响应修改的招标文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2.18.
2016-12-18 21: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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