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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的问题
作者:lik9762
题目: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的问题
MAIL:125031485@qq.com
IP地址:218.28.46.*


投标函里的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投标函附录里填写的工期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是要求澄清还是直接废标

  发贴时间2017-01-23 07:52:32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19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案例属于“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况,评标委员会是可以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予以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如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在处理此问题或与之类似的问题时,评标委员会需把握的原则是:
   1、正式文本(投标函)解释顺序,优先于辅助资料(投标函附录);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当然,如果该投标人在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否定了正式文本的内容,则另当别论。
  2、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3、体系解释原则,即把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争执的合同用语含义,或者填补欠缺的条款。
  4、历史解释与判断原则,要斟酌招标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与判断。
  5、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尽量促成交易。
  6、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7、合法原则。
   所以,本案例,不应仅从单个条款分析,而应从整个投标文件来理解。这要求:在两个条款有矛盾时,应尽可能调和它们之间的冲突,使其均为有效,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个的效力;当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如果规定了“解释顺序”的,应当遵守。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年1月23日
                              






  发贴时间2017-01-23 08:56:4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函中的工期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完全同意徐老师的意见,仅具体问题补充以下看法:
  1.投标函与其附录是投标文件中最优先解释的,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与投标函和附录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和其附录为准评标和签订合同。
  2.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投标函中工期与投标文件中或投标人工程总进度表的工期不一致,而后者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应按照徐老师的意见,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处理,通过澄清补正与招标文件相一致的工期。
  3.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投标函中工期与投标文件中或投标人工程总进度表的工期一致,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的工期较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有提前,招标人也可以接受(因资金也要提前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能承担时)时,就不应该否定其投标。如果不接受,就应按上条解决;如果工期拖后许多招标人不能接受时,也可以否定其投标。
  4.本人认为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也即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时,尽量不要轻易的否定其投标,而应通过澄清手段,补正其投标文件。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是有利于招标人的。但是投标人不予澄清补正,因工期不一致属于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就应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3.






  发贴时间2017-01-23 1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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