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函中的工期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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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徐老师的意见,仅具体问题补充以下看法:
1.投标函与其附录是投标文件中最优先解释的,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与投标函和附录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和其附录为准评标和签订合同。
2.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投标函中工期与投标文件中或投标人工程总进度表的工期不一致,而后者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应按照徐老师的意见,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处理,通过澄清补正与招标文件相一致的工期。
3.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投标函中工期与投标文件中或投标人工程总进度表的工期一致,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的工期较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有提前,招标人也可以接受(因资金也要提前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能承担时)时,就不应该否定其投标。如果不接受,就应按上条解决;如果工期拖后许多招标人不能接受时,也可以否定其投标。
4.本人认为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也即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时,尽量不要轻易的否定其投标,而应通过澄清手段,补正其投标文件。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是有利于招标人的。但是投标人不予澄清补正,因工期不一致属于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就应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3.
2017-01-23 1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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