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如何处理投标人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封面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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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招标人原因或者属于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投标人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封面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都不能用否定其投标处理。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上述问题属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因此正确的做法应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能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实质性的修改。
结论:千万不要轻率的否定投标人的投标,多一个投标人就使招标人多一个选择。评标委员会否定其投标的做法是不对的!何况投标人的错误是由于招标人的失误造成的,否则对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02.
2017-03-02 0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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