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sztb 题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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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令,都是部门的规章。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和29号令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县级地方,按照招标限额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选取上面规定的专家不切实际,很多地方也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比如有的地方出台地方规定: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招投标相关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热心招标投标事业,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纪律;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特殊专业,未达到中级技术职称的,须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满五年以上,在本专业有一定影响;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
(六)无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记录,无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记录。
但是29号令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少招标成本,在本地区内选择评标专家。
这些地区的做法,如果被投诉,只有败诉了吧.如何解决该问题???
2008-10-15 15:5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