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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资质条件作为加分项目是否合适?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资质条件作为加分项目是否合适?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目前,部分资质证书交由行业部门管理,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能设定这些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吗?如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

  发贴时间2018-04-12 14:39:24 
 ** 贴子回复

作者:郭宪
题目:非法定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亦不能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
MAIL:guoxian@sinochem.com
IP地址:210.12.187.*




政府采购活动中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非法定资质条件列为实质性条款是违法行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等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非法定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亦不能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
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8-04-17 13:55:5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陈
题目:关于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能否加分或作为资格条件的回复
MAIL:502264112@qq.com
IP地址:36.4.214.*




我赞同二楼部分观点。
1.对于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些协会承接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批权限,但由于相关资质已废止,原行政部门以及现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都不能作为门槛条件。
2.关于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能否作为加分项,不能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方面来理解,因为第一条已经说了,这些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啊,那为什么还不能作为评审要素呢?这应该从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来理解,因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大部分限定了企业规模、从业人员以及营业收入,因此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作为评审要素,无形中违反了该条规定。






  发贴时间2018-07-06 22: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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