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宪
题目:非法定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亦不能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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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非法定资质条件列为实质性条款是违法行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等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非法定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亦不能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
供参考。
2018-04-17 13: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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