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项目规模的改变原中标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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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建筑业的合同规定不甚了解,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5.变更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这里指的包括规模的增加。
因此招标时项目规模为15层,中标后增加到20层,属于变更,可以通过协商用增加的规模签订合同。如果当时来不及通过谈判,可以按15层(原规模)签订合同,待合同执行期用合同变更方式,增加合同规模。这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
如果中标后由于改变项目规模,终止招标而重新招标时,要对原中标人做出赔偿。《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承担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做的对!原招标结果不能否定。否则将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9.21.
2018-09-22 07: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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