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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这样的公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有在建工程?
作者:sby2136
题目:这样的公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有在建工程?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124.160.153.*


最近碰到一个项目,请教唐老师及其他专家:
在12月6日进行的一个项目2个标段的招投标活动中,开标时间分别为上午和下午,2个标段招标文件均约定“已被其他项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在公示期内的,视为有在建工程”。因此发生了如下情况,上午开标的项目在下午开标前大概30分钟,评标结束,并且招标代理在网上发布了评标公示,公示开始日期为当日(即12月6日),结束日期为12月10日,公示期大于条例要求的3日,且最后日期为工作日。在下午标段的招投标过程中,上午标段的中标单位也参与投标,并且项目负责人为上午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因此后续的评标委员会(非上午标段的同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该单位的该项目负责人“已被其他项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工程”。最终否决该单位的投标。
    这个评审是否符合要求,有人认为:根据民法条例,该公示不符合要求,公示开始时间应该为发布公示的第二天(即7日)才算公示开始时间,因此该公示还没生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有误。
(上述时间假定,只是为方便讨论)。


  发贴时间2018-12-11 20:59:33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公示期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有在建工程”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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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的问题,在网上讨论多次。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是指招标阶段,而是指合同实施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实施期项目负责人是无能力同时管理两个以上的项目(不在同一区域的项目)。不知何时把这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移植招标阶段。你们居然又发展到“公示期”这是典型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即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也就是说不能把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当成“有在建项目”。公示到中标候选人,到中标人,到签订合同还有较长的时间,中不中标或者能否签订合同,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怎么可以视为“有在建项目”?即使两个标段都中标(在同一地区)两个项目由同一项目负责人管理有何不妥?所以你们的规定确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是违法的!如果两个标段不在同一地区,待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时,一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就是了,这不是什么实质性不响应的大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2.11.






  发贴时间2018-12-12 00:25:42 
 ** 贴子回复

作者:sby2136
题目:这样的公示是否符合要求的回复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124.160.154.*




    唐老师讲的有道理,但我们平时已经碰到过好几次,在第一个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因为公示后无问题最终签订合同,导致第二个项目迟迟不能决标,或者决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时,特别是对资格预审过的项目,中标人更换不出同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导致招标失败,重新启动招标,对建设单位来说既浪费时间有浪费钱,于是业主为了节省时间提出来公示期间也视为有在建工程了。
    在今后的工作尽量不让建设单位这么设置“视为在建工程”,但是我问的既然招标文件已经这么规定了,那我后面这个评审是否符合要求,有人认为:根据民法的条款,该公示不符合要求,公示开始时间应该为发布公示的第二天(即7日)才算公示开始时间,因此该公示还没生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有误。
    






  发贴时间2018-12-12 2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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