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施工管理过程中承包人转包行为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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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禁止中标人(承包人)转包(分包)部分合同义务。主体工程不允许转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在合同执行期必须事先由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非主体工程分包(转包),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即由发包人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查实后,转包合同无效以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并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罚款(罚没额度为转包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一下);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有的话);也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9.02.11.
2019-02-12 0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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