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题目: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公司的监事,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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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经常发现,其中一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单位的监事或一个单位的主要经营者是别一个单位的监事,两家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的投标,评委在评标中,认定没有管理关系,对两个单位进行了评审,但在审计部门审计检查时,认定存在管理关系,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第2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审计部门认定的标准是否准确,根据相关律师的解释,监事管理权限是:受监事主席的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具体可见https://v.66law.cn/shuofa/3761.html上的讲解。但法条上没有明确上述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招标项目中的评委对上述同一事项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有的做为无效标处理,有的继续评标且中标。
请招标协会的专家予以解答或明示。再此先谢谢了。
一个招标机构的茫然者。2019年7月10日
2019-07-10 18:5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