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qnpctianyq 题目:关于设备制造部分工作分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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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问题1: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项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是否被招标人接受?
问题2: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分包,这个同意是指分包项目内容本身还是同时同意分包单位?
问题3: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招标人是否载明可分包项目,只要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指明了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招标人无需再在合同中明确或者在执行合同时同意。
问题4:如果招标人没有载明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分包,是否可以按照废标处理?
2022-01-03 22:0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