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fc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5日与编制招标文件时间20日之间是相减重叠还是相加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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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与编制招标文件时间不少于20日之间是相加顺序还是相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与《招标投标法》 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时间不少于20日,两者时间之间是相加还是相减?前后是顺序还是重叠关系?
我的理解是相加 前后顺序的,意味着 招标程序时间是先经过 5天的售标时间,在经过20天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应当准确理解为 发售期满第5天的同时,停止发售之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产生不同的投标人在不同的时间购买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气为了片面满足编制投标文件不少于法定20天导致的投标截止时间的不同,还会造成《招标投标法》24条规定的开标时间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同一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并且 第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时间节点的准确界定后,意味着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的规定不科学性, 应当是“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的表述更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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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18:3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