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nathan1231 题目: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请教专家(急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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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问题:现有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公开招标,某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同时参与此工程投标,一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举报一公司与二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也以条例三十四条裁定中标无效。请问上述举报与裁定是否合法?一公司与二公司能否参与投标。谢谢!(备注,一公司与二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资质都不相同。)
2014-06-16 13:1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