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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咨询
作者:dingxiang
题目:咨询
MAIL:dingxiang159@126.com
IP地址:171.40.69.*


各位老师;在机电设备招标中,投标文件初审合格,在详审里面出现*号条款正常吗,我们就因为投标产品图纸上,设计和复核人员没签名没盖公章被否决。合法吗
   





  发贴时间2016-01-24 11:27:3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200.251.*




个人认为:提问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尤其是机电产品,就应当熟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不要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以下是该规章规定关于“*”部分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根据规章规定,你们这次就是教学费了,精心准备下次吧。






  发贴时间2016-01-24 22: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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