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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设定问题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设定问题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请教各位专家、老师:
    招标法律法规中对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几种情形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招标人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自己设定?
    如设定:投标人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时 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法合规?

   恳请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6-01-26 12:18: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设定法律法规以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规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3.*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因为开标之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投标人可能认为报价过低有亏损的可能),从而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往往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所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补偿招标人;或者选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从而使招标人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这都会给招标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用投标保证金补偿招标人。以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从此引深看,这笔资金属于招标人,因此它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交易中心所有!
  但是你提到的情况如投标人不同意修正算术错误,你可以在不进行修正的情况下选择他为中标人,当然也可以否定其投标。这对招标人是没有造成损失的。所以这种情况是不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6.






  发贴时间2016-01-26 15:25:46 
 ** 贴子回复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再就投标保证金问题请教唐老师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解答!

    在您论述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请教:
    能否规定,如果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或证明材料、投标人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呢?   因为按照您讲的以“是否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而论,貌似投标人的上述行为也不会给投标人造成实际损失,否决其投标即可。但在实践中,很多招标文件都会设置这样的规定,不少专家也认为可以,请问您认为可否?谢谢!
   






  发贴时间2016-01-27 10:12:43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个人意见:同意专家所述,投标保证金是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自我保护的一种风险防控措施,只有当自身实际遭受损失时,才有权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就超过自身损失部分有权再向损害之人提出索赔。招标投标活动属于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主体必须平等,提问者所述“没收”一词属于公权性质,只有具有公权的政府才有权力,招标人没有公权的权力,因此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能追究权益损害的赔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中标、串通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出现此情形只能依法维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提问者所述的不少专家,应该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或者说知道法律但实际运用中尚不能熟练掌握实质并灵活运用,个人建议提问者可以去咨询法律类人士,看看平等的民事主体能不能没收相对方民事主体的财务,设置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发生民事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是支持认可还是否定无效。






  发贴时间2016-01-27 14:48:14 
 ** 贴子回复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谢谢!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谢谢指导!
   我也认同您的观点!
   但在201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主编)里对此却是允许的;而咨询的专家也是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组织的招标实务培训中的授课老师。
   我一直存疑,所以才就该问题在此向专家咨询。
   再次感谢!






  发贴时间2016-01-27 16:56:5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我2014年通过了招标师,2015年书下载了没还没有看,针对提问者所述书中允许,那应该是出书错误,或者是那些人没有研究吃透,出现了小错误。
书是很难保证完全没有错误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只是承包人处于弱势方,为后期业务等目的所以不会追究此类问题并默默接受而已,但是要是遇到后期不再合作的企业,维权意识高的企业,那就不同了。我曾经看到一状诉讼,判后解释评论就是说明了没收属于公权而非私权,私权上的非法没收不受法律保护。






  发贴时间2016-01-27 22:33:0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设定法律法规以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规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0.*




  你提到问题,virid老师讲的太好了,特别是从法理上论证到位。我仅补充如下:
  考试必须依据招标师的教材,否则他不给你分数。但是解决招标投标的实际问题,千万不要套用本本,那会大错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7.






  发贴时间2016-01-28 1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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