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设定法律法规以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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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因为开标之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投标人可能认为报价过低有亏损的可能),从而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往往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所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补偿招标人;或者选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从而使招标人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这都会给招标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用投标保证金补偿招标人。以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从此引深看,这笔资金属于招标人,因此它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交易中心所有!
但是你提到的情况如投标人不同意修正算术错误,你可以在不进行修正的情况下选择他为中标人,当然也可以否定其投标。这对招标人是没有造成损失的。所以这种情况是不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6.
2016-01-26 1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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