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人终止已经签订合同应如何索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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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就意味着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开始合同执行期。该阶段称谓已变,招标人应称为发包人,中标人应称为承包人。发包人终止合同项目依据合同文件属于发包人违约。请见《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22.2条发包人违约(4)款》,不知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上款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规定,应索赔如下: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还未开工,只应包括开办费、动员准备费等);
2.承包人为该项目实施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其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属于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笔者认为包括项目的利润等损失费用);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接触日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为得到上述金额,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如果你们合同条款有规定,按其规定处理。如果未有规定,可按上述规定参考执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6.09.
2018-06-09 2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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