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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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本栏目的1756条目解答立项列示的问题,现转载如下:
关于公示期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有在建工程”的问题
对于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的问题,在网上讨论多次。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是指招标阶段,而是指合同实施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实施期项目负责人是无能力同时管理两个以上的项目(不在同一区域的项目)。不知何时把这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移植招标阶段。你们居然又发展到“公示期”这是典型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即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也就是说不能把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当成“有在建项目”。公示到中标候选人,到中标人,到签订合同还有较长的时间,中不中标或者能否签订合同,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怎么可以视为“有在建项目”?即使两个标段都中标(在同一地区)两个项目由同一项目负责人管理有何不妥?所以你们的规定确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是违法的!如果两个标段不在同一地区,待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时,一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就是了,这不是什么实质性不响应的大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9.01.25.
2019-01-26 0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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